办财务〔2014〕242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进一步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行为,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部正版软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部财务司。
水利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2日
水利部正版软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 进一步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 号)精神,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软件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 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水利部财务部门是水利部软件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直属单位软件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软件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在软件采附活动中,必须购买正版软件, 禁止购买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第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 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信息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将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要在本单位软件采购年度计划基础上,根据财政部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办公软件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合理编制软件政府采购预算,并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需增加软件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软件采购项目不得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要在预算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软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年中追加预算中涉及软件采购的需要补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八条 上级单位要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水利部汇总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送财政部备案。经备案后的软件采购实施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计划所列内容。
第九条 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软件采购品目或采购需求数量的,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水利部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应在软件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完整、准确编报软件政府采购执行信息,逐级汇总报送至水利部,水利部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三章 采购执行
第十一条 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软件采购, 各单位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软件采购公开招标结果,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除政府集中采购以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招标文件中要对软件相互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项目中涉及进口软件采购的, 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进口产品申报审批程序, 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软件采购活动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对采购的软件进行验收,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 等核心资料的验收, 以确保采购的软件为正版软件。计算机办公设备采购活动完成后,应重点对预装的正版操作系统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各单位签订的软件政府采购合同文本中, 应软件的使用方式和使用年限等授权模式, 软件的升级和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 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水利部财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直属单位软件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法规、 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正版软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情况;
(三)正版软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情况;
(四)软件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对软件版权要求情况;
(五)软件采购组织验收情况;
(六)软件采附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软件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
(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其他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的。
第十八条 水利部将软件政府采购情况作为预算执行考核一项内容, 凡违反本规定的在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中予扣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