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规范软件的使用与管理,保障软件安全稳定运行,按照《水利部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方案(2017-2019年)》(办信息〔2017〕82号)要求,水利部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组组织对《水利部软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形成的《水利部使用正版软件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
附件
水利部使用正版软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规范软件的使用与管理,保障软件安全稳定运行,提高软件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按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国版办发〔2016〕13号)等要求,结合水利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配置、使用及管理正版软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正版软件是指拥有软件使用许可证、授权安装的软件以及自行组织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主要包括计算机设备上安装的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及其他专用商业软件、组织开发的应用软件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设备是指服务器设备和终端设备,主要包括实体服务器、虚拟服务器以及办公使用的台式机、便携机、一体机、移动终端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水利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水利部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使用正版软件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水利部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水利部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组(以下简称部工作组)是水利部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各项工作,日常组织实施工作由水利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 各司局、各单位对本司局、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同志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司局、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牵头部门及其负责人按照部工作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司局、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
第八条 各司局、各单位应加强正版软件使用管理,明确正版软件管理人员,建立正版软件台账,完善软件配置、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
第九条 水利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部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各司局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与技术保障工作;各单位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与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 软件配置遵循“经济适用、授权合法”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其中防病毒等安全类软件必须配备国产正版软件。
第十一条 软件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自主开发、调剂、受赠等,其中购置通用办公软件时应优先考虑场地授权(许可)方式。
第十二条 各司局、各单位配置的商业软件、OEM软件及组织开发的应用软件均需纳入配置管理,不得配置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其中,配置三类通用软件时应符合《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财行〔2013〕98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司局、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拟定软件配置清单。其中,各司局、各单位终端设备在接入水利部电子政务网络时由部信息中心统一配置如下软件:
(一)水利部电子政务内网配置办公、防病毒、主机监控审计与补丁分发、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终端安全系统及正版软件检查工具等。
(二)水利部电子政务外网配置办公、防病毒、主机监控审计与补丁分发及正版软件检查工具等。
第十四条 各司局、各单位应依据软件配置清单,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配置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目录、数量、用途、开发及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编入本司局、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其中,三类通用正版软件采购、升级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各司局、各单位依据年度配置计划采购软件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各司局、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购置统一配置之外的其他通用软件时,应符合《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财行〔2013〕98号)的有关规定,不得超限额购买,并符合安全性要求。
第十七条 各司局、各单位组织开发的应用软件及开发中使用的第三方软件均应纳入软件资产管理,并计入正版软件台账。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司局、各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使用正版软件相关规定,严禁使用非正版软件。
第十九条 各司局、各单位工作人员使用的终端设备上若发现非正版软件,应立即予以删除。
第二十条 各司局、各单位在购买终端设备时,应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其价格应并入计算机硬件设备,纳入硬件资产管理,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升级;在购买服务器设备时,应同时购买所需操作系统软件,虚拟服务器上应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购买和安装的操作系统纳入软件资产管理,并计入正版软件台账。
第二十一条 各司局、各单位工作人员使用的终端设备申请入网时,应由部信息中心安装统一配置的办公、防病毒及其他安全类正版软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卸载。
第二十二条 各司局、各单位工作人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其使用的终端设备上安装一些免费软件,包括即时通信类、浏览器类、视频播放类、输入方法类、压缩类、邮件管理类软件,不纳入软件资产管理。
第五章 台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司局、各单位应建立正版软件台账,主要包括《正版软件资产台账》(参考格式见附件1)、《正版软件使用台账》(参考格式见附件2)、《正版软件维护台账》(参考格式见附件3)。其中:
(一)《正版软件资产台账》用于登记各司局、各单位正版软件购置情况。若发生软件购置、报废等情况均应更新此表,更新工作由软件资产管理人员负责。
(二)《正版软件使用台账》用于登记各司局、各单位所有计算机设备上正版软件的安装情况。若发生新购、报废计算机设备或在已有计算机设备上安装、卸载软件等情况均应更新此表,更新工作由软件管理人员负责。
(三)《正版软件维护台账》用于登记各司局、各单位所有正版软件的安装、卸载情况。若发生正版软件安装、卸载等情况均应更新此表,更新工作由软件维护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机关正版软件台账实行分级管理。部信息中心统一配置软件的台账由其负责管理;各司局自行配置软件的台账由其自行负责管理,每年根据部工作组要求进行统计、报送。
第二十五条 各司局、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正版软件清查盘点,保证《正版软件资产台账》《正版软件使用台账》《正版软件维护台账》和软件资产一致。软件清查盘点工作应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等有关要求。
第六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部信息中心统一安装的软件由其负责进行升级及维护,各司局、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卸载;确需卸载的,应填写《软件安装维护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4),经本司局、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其中安全类软件需由部信息中心进行操作。操作完成后应及时填写《正版软件维护台账》。
第二十七条 各司局、各单位工作人员自行安装的免费软件由其自行负责日常维护。
第二十八条 各司局、各单位自行安装使用的专用商业软件和组织开发的应用软件,日常维护工作由其自行负责,维护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填写《正版软件维护台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司局、各单位应按照部工作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司局、本单位正版化工作推进情况自查及软件资产清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部工作组。
第三十条 部工作组将定期组织对各司局、各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建设、正版软件使用、日常管理、年度正版软件购置等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将督促相关单位(部门)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部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8日印发的《水利部软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信息办〔201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