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委工二联【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加快推进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发改高技〔2017〕1529号)部署,指导政务信息系统清理整合工作,国家标准委会同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草案,现印发你们,请据此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清理整合工作,并及时反馈实施应用该国家标准草案发现的问题。
国家标准委
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
2017年9月22日
附件:国家标准委 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草案的通知